社會課

育兒津貼申請簡介

 

一、申請資格: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生育,於100年1月1日首創「育兒津貼」措施;衛福部社家署為強化家庭照顧0-2歲兒童功能,亦於101年1月1日起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臺北市2歲以下兒童之父母,可擇優擇一領取。 
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福利名稱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助妳好孕-臺北市育兒津貼

申領資格

  1.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 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3.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備  註

※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則補足差額(如:領取低收入戶第4類兒童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輕度)。

※兒童未滿一歲,若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並實際居住於本市者,其不受設籍滿一年之限制。 
※申請人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其不受設籍滿一年之限制。(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事實)

0-2歲兒童之審核以「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為優先,如不符合該津貼,則逕審核「臺北市育兒津貼」。

二、   應備證件: 
1.育兒津貼申請表(申請人均須簽名或蓋章;可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社會局網站首頁【http://www.dosw.gov.taipei/】>托育服務>經濟補助下載)。 
2.申請人(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註明兒童監護人之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書、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在監執行證明、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等。

資料提供台北市社會局: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8231027&ctNode=73862&mp=1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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